黄静律师亲办案例
农村建房合同无效后劳务费如何给付
来源:黄静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1-04
浏览量:1034

农村建房合同无效后劳务费如何给付

 

一、      案情简介。

2008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劳务协议,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某地的房屋建筑劳务。每平方米80元计算,隔热层按40元计算。另约定了支付期限。协议签订后,原告依约履行了部分义务,由于被告未按协议支付劳务费,原告未继续履行协议,原告为已完工程劳务费索要无果诉至人民法院。

被告认为:建房属实,但是对方建房存在质量问题,故不予支付。

一审法院查明:原告无建筑工匠资格证书,双方在发生争议后,经当地派出所调解,被告先支付5000元后,原告继续施工,后被告未按该调解协议履行。

一审法院认为:原告无建筑工匠资格证书,双方签订的建房劳务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属无效合同,双方不再履行。原告完成了一定的施工任务,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,但在本案中,原告未将建房的工程做完,双方没有结算,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已完成的工程劳务费数额。考虑到原告停止施工会给被告剩余工程的完成带来不便,被告会增加相应的劳务费支出。综上,原告向被告主张已完工程劳务费依据不足,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一审判决后,原告不服,提出上诉,认为:1、双方签订的仅仅是劳务协议,涉及的费用仅是劳务费,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有效协议。2、即使协议无效,双方已在派出所达成了先支付5000元劳务费后,再施工的协议,这份协议已充分说明双方对已完工程劳务费用进行协商确定,应按此证据确定劳务费数额。
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:双方当事人因支付费用发生纠纷后,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的,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,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,具有民事合同性质,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。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。被告应按当地派出所达成的协议,先支付原告工钱5000元,原告才继续施工。由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,原告有权拒绝继续施工。并且,被告让他人继续施工即使增加了费用,也是其自己违约造成的,损失应由其自担。故二审法院判决:一、撤销原判。二、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。

以上内容由黄静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静律师咨询。
黄静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帮助过702好评数24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襄阳市长虹北路9号万达西路住宅底商11-118号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黄静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6*********69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襄阳市长虹北路9号万达西路住宅底商11-11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