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静律师亲办案例
彩礼是否应当退还
来源:黄静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1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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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礼是否应当退还

 

当事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七天后发生矛盾,于是开始分居生活。半年后女方起诉要求离婚,男方同意,但是要求对方退回彩礼15000。彩礼是否应当退回呢?双方各持一词。

女方认为:彩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返还,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本案中,双方不但领取了结婚证,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七天,所以不适用前两项,而对于第三项,被告家庭条件尚好,并没有导致其生活困难,故不应当返还彩礼。
被告认为: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,但仅仅只在一起生活了七天。法律上所指的共同生活,应当指的是长期的、稳定地在一起共同生活,原、被告的情况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,应当退还彩礼。
法院认为: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,但是婚后只共同生活七天,如果不退还彩礼显失公平。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原告退还被告6000元彩礼款。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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